关于印发《大同经开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开综发〔2024〕32号
区各有关部门:
《大同经开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经开区综合管理部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经开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大同经开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政办发〔2024〕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大同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直接投资或区级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区管委会投资形成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区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监管部门,是指代表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财政运营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即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分红(包括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等)、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以及特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
第五条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直接上交区级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运营部负责收取,并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 根据年度国资预算编制要求,区财政运营部对国有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后,核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按程序报区党工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收益核定
第八条 区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通常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核定。根据我区国企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需要,由财政运营部报党工委会同意后,应交利润一段时期内按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方式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特别分红,需由财政运营部报请区管委会确定采取的特别分红方式和比例。
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管委会确定的比例计算核定。
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按管委会享有的特定行业各级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
2、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转让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收入,区财政运营部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环节费用后具体核定。
3、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区财政运营部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根据报请区管委会同意意见核定。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的,应当按集团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区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财政运营部提出申请,由财政运营部报管委会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收益申报和上交
第十一条 区级企业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程序如下:
(一)应交利润,按季预交。财政运营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区级企业据此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于20日内交清预交收入,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对全年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进行申报。区财政运营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少预交的,区财政运营部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区级企业收到后于10日内交清。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多预交的,可在下一年度抵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区财政运营部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在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可以预分股利、股息。预分的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区财政运营部申报。区财政运营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企业据此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运营部授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依据财政运营部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依据财政运营部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财政运营部向有关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企业收到后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缴库完成后,自行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二条 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级企业应当及时并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内部程序。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财政运营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运营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交,并将因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本办法实施前区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规范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略):
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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