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经开区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好能源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对经济转型的引领性、带动性、保障性作用,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现结合我区能源领域发展情况,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制定《大同经开区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鼓励办法》(下称《办法》)实施细则。
一.鼓励对象
《办法》鼓励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的项目需具备完善的手续。
申报项目涉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新技术研发及制造、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等。
《办法》所指的“独立法人企业”为能源类企业。其项目属于能源领域,需要在本区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营一年以上,并且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鼓励标准
企业必须达到以下遴选标准至少一项才能符合《办法》中规范化资金保障的要求。
(一)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基础电力设施实际投资超3000万,通过市场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规范化资金保障,根据其实际投资金额按照6%的比例保障。
(二)产业创新。企业实际投运的能源类产业项目中有关能源创新类的投资超2000万元,并且企业的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通过市场化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规范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投资中有关能源创新类的投资金额,按照6%的比例保障。
三.评选程序
(一)自主参与。符合《办法》中要求的相关企业,向区发展与行政审批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专家评审。邀请行业相关评审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
(三)名单审定。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向管委会提交符合《办法》要求的相关企业名单。
(四)公示发布。审定结果公开公示。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办法》附件2)。
(二)资金申请报告的支撑材料,如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投资情况说明、合同、发票复印件、购买明细表等佐证材料;企业关键技术说明书等佐证材料;审核中需要企业提供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及其他必要的声明。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企业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二)资金保障由区财政运营部依据《大同经开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三)《办法》中各类主体依据本政策文件享受支持后在区内实际存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五年,否则,须返还已获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四)《办法》中两条遴选标准同时符合管委会要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若国家、山西省、大同市等相关政策出现变化,管委会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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