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2000/2026-00006
信息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6-04-25 17:08
标题: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同开管发〔2026〕13号
时效: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5 17:08 来源: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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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6422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法律顾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用,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团队。

第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党工委、管委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党工委、管委会及下属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聘请专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党工委、管委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依法成立,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6.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 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7.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7.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7.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就日常管理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九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9.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9.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9.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9.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9.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是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顾问律师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聘用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 专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13.1 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13.2 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师完成效果更好的;

13.3 重大投资项目或海外项目的尽职调查、合同拟定等

需要借助律师的特有经验或技能的;

13.4 内设机构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人员无法单独完成需外聘律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请;

13.5 其他根据需要专项法律顾问承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法律顾问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收费规范,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付费方式以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五章 外聘律师考核

第十五条 管委会法务部门为党工委、管委会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负责律师的选用、监督和评价。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下属企业单位应按“谁使用,谁签合同”的原则聘请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之前,上述单位应按管委会的授权流程,应将以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材料报管委会法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授权后,上述单位方可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拟签约单位应上报以下材料:

17.1 该法律事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

17.2 签约单位对该法律事务的分析处理意见。

17.3 拟聘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17.4 法律服务外聘方案及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外聘方案应写明法律服务范围、律师费计费方式及其理由等。法律服务合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起草。

17.5 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管委会法务部门负责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作为律师选用、更换和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管委会法务部门要求律师提交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应满足要求。律师工作报告应详细记录律师具体工作事项及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管委会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特别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以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在聘任外部律师的过程中,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完善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机制,防范党工委、管委会风险或减少管委会损失的,对相关部门人员予以行政加分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及各下属企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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