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工作职能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开发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四)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区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开发区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开发区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开发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开发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开发区新型标准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推动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开发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三)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四)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完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开发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开发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与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与开发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开发区公安机关,开发区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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