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审批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11-03 17:27
标题:
大同经开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文号:
时效:
大同经开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3 17:27
来源:区发展与行政审批部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39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153号)文件关于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我区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不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39号.pdf
(晋市监发〔2025〕153号)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pdf
大同经开区发展与行政审批部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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