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经开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部门:
《大同经开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4月30日
大同经开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大同经开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区级年初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它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支出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统筹整合财力支持全区重点民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五条 年初预算资金是指经市人代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六条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经批准的年初预算中工资性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区财政根据部门用款需要,遵循均衡拨款的原则,直接录入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审核拨付。
(二)经批准的年初预算中已明确到部门项目及标准的区级项目资金,区财政按下列流程审核拨付:
1、50万元(含)以下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
3、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运营部提请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三)经批准的部门年初预算中未明确分配项目及标准的,需要二次细化分配的项目资金(含两个污水公司运营费、房租、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基建支出、土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等),由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按下列流程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1、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加注意见后,部门报部门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主要领导审批。
2、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需求,由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提请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确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需调剂追加的,区财政按下列流程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1、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加注意见后,部门报部门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主要领导审批。
2、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需求,由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提请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6月、10月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指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有专门拨付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规定条款执行,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流程审批拨付。
(一)对于上级已明确分配项目及标准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区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1、50万元(含)以下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
3、500万元的提交区党工委会审定。
(二)对于上级未明确分配项目及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预算调剂追加程序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券资金适用范围:争取的各类债券资金。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由项目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区党工委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财政根据区党工委会的审批意见,根据项目进度及政府债券资金管理要求办理拨付。
第六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按照预算调剂追加程序执行。
区国有企业3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金支出按照企业内部“三重一大”事项程序研究议定后执行,同时报区财政运营部、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财政资金议事规则,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报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已审批的财政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要对审批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未专款专用、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其追回资金,并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同经开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同开管发〔2021〕28号)同时废止。
若该管理办法有变更,待新文件印发后,此文有效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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