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2000/2026-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6-01-12 17:37
标题: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同开管规[2025]13号
时效: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2 17:37 来源:区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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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同开管发{2021}1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5年12月24日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现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

第四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建设单位和个人持项目立项文件、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区应急与建设管理部负责核定建设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财政运营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区财政运营部、区发展与行政审批部、区法务审计部应协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征收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

第七条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八条签约入区的工业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0元/m²征收。

第三章批后管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后再办理相关竣工验收事宜。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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