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2000/2023-00023
信息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3-07-24 23:33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经开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同开管发〔2023〕23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经开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4 23:33 来源:区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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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大同经开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经开区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快推进大同经开区装配式建筑发展,逐步实现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山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94号),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晋财建二[2021]38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请下达第二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函》(晋建计函[2021]251号),结合经开区装配式建筑开展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装配式建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经开区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条 经开区扶持装配式建筑的范围如下:

1.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的装配式示范小区。

2.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诺可按期完工。

3.装配率达到60%以上。

第三条 经开区扶持装配式建筑条件:

1.已进行立项备案,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纳税并入统的项目。

第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在建的建设项目,使用预制混凝土、钢结构和木结构部品部件建设的装配式民用建筑。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对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

第七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在项目达到正负零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对于非区财政投资的以下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扶持。

第九条 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民用建筑,给予每平米50元的奖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项目经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大同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到60%以上。认定时间:每半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申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应明确各自职责,通力配合。对未按相关法规执行的相关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扶持办法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默许或协助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瞒报信息,挪用、截留或冒领扶持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大同市经开区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经开区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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