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12000/2024-00043
信息分类: 管委会文件
发布机构: 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1-05 21:01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同开管发〔2024〕2号
时效:

关于印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21:01 来源: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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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开管发〔2024〕2号

区各有关部门、入区企业:

经2023年12月29日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5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根治欠薪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同人社字〔2022〕45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从源头上减少欠薪现象和热线网络反映数量,现就经开区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法规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

(一)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劳动用工实名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区管委会行业主管(执法)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区建设管理部、区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工程建设单位。配合单位: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每一个农民工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组织农民工进场务工,并办理劳动合同文本签领手续,项目部及农民工个人分别保存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严禁发生代签劳动合同、代领或代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等现象。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

(三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书面台账。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区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并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意外人身伤害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协助单位: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区社会保障与人才服务中心)

(五)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劳资专管员为该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负责人。严禁发生由包工头或班组长自行管理农民工的“以包代管”现象。(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

(六)工程建设单位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单位,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区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区建设管理部、区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

(七)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在经开区范围内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或经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同意区外设立。(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八)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委托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为各自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日期,通过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月足额转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九)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人工费用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自筹资金存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十)实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和已核定工资部分,待核定工资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工期结束农民工离场后1月内,应及时结算并全额付清剩余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严禁发生跨月发放工资、大量现金发放工资、由班组长或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只发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等现象。(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三、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承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3%向银行专户存储或者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缴存,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一种方式。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储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5号)精神,房地产建筑(含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绿化、人防工程)、交通、水利、能源、乡村振兴等工程建设领域,允许总承包单位按应缴工资保证金的100%以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缴存。新建项目、连续2年或连续3年未发生被立案查处的拖欠工资行为的总承包单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等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适用不同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政策。(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承建单位。协助单位:银行、保险公司)

(十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后,由审批行政部门将项目情况推送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督促协调项目单位提交缴纳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证明,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批行政部门。项目在报建之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的项目(标段),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审批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中“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不得发放“拿地即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杜绝“未缴工资保证金,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缴保证金”现象。若未缴纳工资保证金,审批行政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缴纳工资保证金并调处已发生的欠薪案件。(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区建设管理部。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承建单位。协助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

四、全面落实用工企业失信惩戒制度

(十三)区行业主管部门为落实用工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体责任单位。适时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打造活动,减轻守法诚信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协助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时拨付给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否则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中进行限制。(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单位:区建设管理部、区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协助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

(十五)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不得有欠薪行为,否则列为重点监控单位,记入不良记录,由区主管部门在经开区内部媒体曝光。对逃避工资支付义务,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依法处理,向社会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单位:区建设管理部、区建设工程事务中心。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协助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

(十六)发生欠薪且逾期未整改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由区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范围,暂停招投标资格。(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单位:区建设管理部、区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协助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

(十七)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经开区网站、“信用山西”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上予以公示。对被列入“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协助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五、实行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

(十八)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主体责任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十九)农民工维权公示是指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项目部和生活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保证金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和劳动保障投诉电话等信息。(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二十)项目总承包单位要在“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每月公示一次工资发放情况。(落实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

(二十一)工程建设单位要以项目为单位,成立由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共同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欠薪调处小组,负责日常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排查、化解、调处。工程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1个月内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争议协调组织人员名单报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备案。区有关领导和部门在项目开工农民工进场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情况。(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协助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

六、全面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联合调处制度 

(二十二)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导致欠薪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并垫付所欠工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人工费用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自筹资金存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签订合同,口头许可等方式容许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等个人非法用工,且在结算农民工工资过程中以班组为单位支取农民工工资款后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监管单位:区综合执法大队。落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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