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综合原料药车间产品升级项目、综合原料药车间生产线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9日我局拟对国药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综合原料药车间产品升级项目、综合原料药车间生产线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2-6116015
通讯地址:经开区道坛街59号发展与行政审批部
邮编:037010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国药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综合原料药车间产品升级项目 |
大同经开区医药产业园区 |
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
山西清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本工程总投资1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对综合原料药车间盐酸米那普仑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2台离心机、4台接收罐等设备设施,以满足盐酸米那普仑、盐酸左米那普仑的生产需求。改造完成后,可实现年产盐酸米那普仑和盐酸左米那普仑各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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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气采用冷凝+水洗+碱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氨、氯化氢、NMHC、TVO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艺废气中产生的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将浓废水和低浓废水分别收集,收集后的高浓废水送公司现有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后的高浓废水与低浓废水混合,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产噪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加强厂区绿化,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工业固废库暂存后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入大同市富桥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处置。过滤分层废渣、溶解压滤废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在厂内危险废物焚烧系统验收并正常运行后送至焚烧炉焚烧。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国药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综合原料药车间生产线升级项目 |
大同经开区医药产业园区 |
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
山西清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本工程总投资36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原有硫辛酸生产线新增部分设备设施,使其具备生产磷酸西格列汀和双氯芬酸钠的能力,设计能力为磷酸西格列汀25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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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气采用冷凝+水洗+碱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NMHC、TVO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酮和甲醇执行《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将浓废水和低浓废水分别收集,收集后的高浓废水送公司现有预处理系统,预处理后的高浓废水与低浓废水混合,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产噪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加强厂区绿化,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工业固废库房暂存后外售;蒸馏釜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在厂内危险废物焚烧系统验收并正常运行后送至焚烧炉焚烧。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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